关于敦请鼎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鼎城区城管局依法履职、纠正行政不作为 并严惩新日世纪城违法侵占绿地行为的再次投诉 投诉人: 严苏 住址: 常德市鼎城区新日世纪城 被投诉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请求: 1、请求鼎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鼎城区城管局立即纠正其于2025年8月22日所作出的《关于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投诉的回复》中的错误认定,依法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原贴网址:http://cdbbs.cdyee.com/read-890231) 2、请求鼎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鼎城区城管局依法立案查处马亮擅自破坏、侵占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恢复绿化原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请求鼎城区人民政府对鼎城区城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次事件中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事实与理由: 严苏于2025年8月7日就新日世纪城“元元便利店”经营者马亮私自开挖、硬化绿化带的违法行为向鼎城区城管局进行实名举报。贵局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罔顾事实、曲解法律,其核心论点完全无法成立,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现依法逐一驳斥并投诉如下: 一、《回复》以“小区绿化未审批验收备案”为由推脱监管责任,于法无据,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1、绿化管理的对象是“绿地”本身,而非“审批、验收、报送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该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城市绿化用地”这一客观事实状态,而非其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绿化用地自规划建设完成、具备绿化功能之日起,就受法律保护。(新日世纪城一千户的小区,院内绿化用地难道是非法用地?) 2、“未审批、验收、报送备案”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贵局《回复》中称“无法确定是否占用绿地”,此说法荒谬。现场的水泥地与原绿化带之间存在肉眼可见、清晰可辨的物理界限和属性差异。城管执法人员具备通过现场勘验、调取小区原始规划图、对比周边相同绿化带等方式进行事实认定的能力和职责。“未备案”恰恰说明开发商或物业存在过错,但绝不能反过来免除侵权人马亮违法行为的责任,更不能成为贵局推卸执法责任的借口。贵局的逻辑等同于“因为车辆未上牌,所以交警无法认定其闯红灯是否违法”,完全背离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 二、《回复》声称本人“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投诉内容不符”,此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贵局未具体指明何处“不符”,本人现就此进行明确阐释: 1、 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完全正确。 马亮的行为是典型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将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绿地硬化变为其私人经营的便利通道,直接违反了该核心条款。 2、适用《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29条正确。 该条款规定了“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损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马亮的行为完全符合“损坏城市绿地”的构成要件。 3、 适用《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23条正确。 该条例明确授权城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贵局作为鼎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拥有无可争议的法定管辖权。 贵局笼统地以“与投诉内容不符”为由搪塞,却不进行任何释法说理,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三、《回复》将本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违法行为,错误地引导至民事纠纷途径解决,是混淆法律关系、推诿塞责。 1、马亮的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 其一,是侵犯全体业主物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其二,是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破坏城市绿化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两种法律责任并行不悖,不能相互替代。 2、行政执法必须主动介入。 对于正在发生的、破坏城市环境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有主动查处的法定职责。业委会是否纵容、业主之间是否有纠纷,均不影响马亮行为本身行政违法性的成立。贵局要求受害者通过“业委会协商”解决,实质上是要求受害者自己去制止违法行为,这完全颠倒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 综上所述,鼎城区城管局的《回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其“未备案不管理”、“引用法律不符”、“建议民事协商”等理由均不成立,核心目的是为其行政不作为寻找借口。该行为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破坏了小区环境,更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最终请求: 恳请鼎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监督,责令鼎城区城管局: 1、撤销其不合法的《回复》。 2、立即依法立案,对马亮擅自破坏、侵占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严格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责令马亮限期拆除水泥硬化地面、恢复绿化原状,并对其处以罚款。 3、 将处理过程和结果书面答复本人(书面回复的时候,请附上法律法规依据) 感谢您对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的维护! 此致 鼎城区人民政府 投诉人:严苏 日期:2025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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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9-29 10:09
帖内置顶 – – 2025-09-29 10:15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敦请鼎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鼎城区城管局依法履职、纠正行政不作为并严惩新日世纪城违法侵占绿地行为的再次投诉》已收悉。经鼎城区城市管理局再次核查研判,现就您提出的核心诉求及争议点,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逐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绿化未审批验收备案”与监管责任的说明 1.“城市绿化用地”性质认定需依据法定规划文件。准确界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性质是依法进行处理的前提。新日世纪城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完成绿化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备案,执法人员无法仅凭现场植被形态直接确认该区域的性质。这是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而非“推脱责任”。“未备案”本身是开发建设环节的遗留问题,它客观上增加了城管局执法的难度。 2.区城管局已主动推进调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城管部门虽然未收到新日世纪城小区的绿化资料,但已向自然资源部门正式去函,申请对该小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以及对地块性质进行认定,目前正等待复函。现场查勘记录仅为辅助证据,需与规划文件相互印证后才可定性。 二、关于投诉中引用法律条款适用性的说明 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占用绿地”行为。该条款原文明确针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四类行为,并未包含“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内容。您主张该条款适用于“占用绿地”系错误引用。若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涉案区域确属“城市绿化用地”,则针对“擅自占用”行为,应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不适用于本案。该条款是针对《城市绿化条例》旧版第二十七条,即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所列4种行为设定的罚款标准,并不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罚则。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绿化无关。该条款原文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与“绿化”无任何关联。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未涉及绿化方面。 5.《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是关于代履行的规定,需以 “行政机关已作出要求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为前提,本案目前尚未进入行政决定阶段,故该条款暂不适用。 6.《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我局的行政执法需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二者法律性质、调整对象不同,故我局无法直接依据《民法典》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说明 您提及的“马亮行为涉及业主共有部分使用、业委会纵容侵权”,本质属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民事争议。在涉案区域性质未明确以前,城管局建议您通过业委会协商解决民事争议或者采取其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基于当前事实的合理建议。 四、关于“撤销《回复》、立案查处及书面答复”的处理意见 1.城管局第一次回复合法合规。该回复基于调查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偏差”,您要求撤销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立案查处需以“城市绿地”定性为前提。待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复函后,我局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本次回复内容与纸质回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回复。 附件: 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原文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原文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原文 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原文 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 附件: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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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9-29 10:09
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敦请鼎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鼎城区城管局依法履职、纠正行政不作为并严惩新日世纪城违法侵占绿地行为的再次投诉》已收悉。经鼎城区城市管理局再次核查研判,现就您提出的核心诉求及争议点,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逐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绿化未审批验收备案”与监管责任的说明 1.“城市绿化用地”性质认定需依据法定规划文件。准确界定“城市绿化用地”的范围和性质是依法进行处理的前提。新日世纪城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完成绿化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备案,执法人员无法仅凭现场植被形态直接确认该区域的性质。这是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而非“推脱责任”。“未备案”本身是开发建设环节的遗留问题,它客观上增加了城管局执法的难度。 2.区城管局已主动推进调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城管部门虽然未收到新日世纪城小区的绿化资料,但已向自然资源部门正式去函,申请对该小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以及对地块性质进行认定,目前正等待复函。现场查勘记录仅为辅助证据,需与规划文件相互印证后才可定性。 二、关于投诉中引用法律条款适用性的说明 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占用绿地”行为。该条款原文明确针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四类行为,并未包含“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内容。您主张该条款适用于“占用绿地”系错误引用。若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涉案区域确属“城市绿化用地”,则针对“擅自占用”行为,应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不适用于本案。该条款是针对《城市绿化条例》旧版第二十七条,即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所列4种行为设定的罚款标准,并不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罚则。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绿化无关。该条款原文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与“绿化”无任何关联。 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未涉及绿化方面。 5.《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是关于代履行的规定,需以 “行政机关已作出要求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为前提,本案目前尚未进入行政决定阶段,故该条款暂不适用。 6.《民法典》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我局的行政执法需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二者法律性质、调整对象不同,故我局无法直接依据《民法典》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说明 您提及的“马亮行为涉及业主共有部分使用、业委会纵容侵权”,本质属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民事争议。在涉案区域性质未明确以前,城管局建议您通过业委会协商解决民事争议或者采取其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基于当前事实的合理建议。 四、关于“撤销《回复》、立案查处及书面答复”的处理意见 1.城管局第一次回复合法合规。该回复基于调查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偏差”,您要求撤销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立案查处需以“城市绿地”定性为前提。待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复函后,我局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本次回复内容与纸质回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回复。 附件: 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原文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原文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原文 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原文 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 附件: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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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9-25 14:37
物业公司是狼,业委会是虎,业主是小山羊,极少部分小山羊为了活下去,摇乞摆尾阉割自己,化身成为不狼不虎的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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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09-22 20:29
你们到底懂不懂法律,看你们一天到晚就知道给人扣帽子,百度了两条风马牛不相及的条文就拿出来瞎显摆,简直就是不学无术,无知者无畏,你们生活就那么空虚,让你们如此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不知道还以为你们两个感情多稳定呢~当年也不知道是谁义愤填膺的骂别人是开发商xx包的小三,现在倒好,还搞到一起去了,当真是相逢一抛泯恩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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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09-19 11:58
xiaobin4333:怎么把投诉他们吃饭的帖子撤了啊?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4589不是投诉哈,是网络奇闻欣赏,已经被转移了,http://cdbbs.cdyee.com/read-890542-1#509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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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5-09-19 09:05
怎么把投诉他们吃饭的帖子撤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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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09-18 18:15
城管,管理的范围是“城市公共场地”及“临街市容”。小区土地,属于业主所有(原来是《土地证》,现在是《产权证》予以明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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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09-17 18:09
按照鼎城区的回复,新日世纪城小区里面的绿地,任何人都可以来挖地种菜,不会被任何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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