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申请书 致:鼎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案号:(2025)湘0703民初2504号 申请人:严X(被告) 被申请人: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 承办法官:熊爱X 申请事项 依法决定熊爱X法官回避本案审理工作。 事实与理由 一、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 申请人发现,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已导致当事人对其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1、程序处置不公 2025年6月25日庭审后,原告提交补充证据光盘。申请人多次请求法官责令原告提供证据副本,但法官: ⑴、拒绝依《民诉法》第68条履行证据开示监督职责; ⑵、未按《证据规定》第59条对原告拒不提供副本行为予以处理; ⑶、变相剥夺申请人质证权(违反《民诉法》第142条)。 2、诉讼权利差别对待 ⑴、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材料; ⑵、限制申请人仅能在法院内部查阅且禁止复制; ⑶、未保障双方平等诉讼地位(违反《民诉法》第8条)。 二、已形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现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5条明确: "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法官应当依法审查并公开回应" 但本案中: ⑴、申请人多次书面提出程序异议(见电话录音); ⑵、法官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救措施 ⑶、导致申请人合理怀疑其立场倾向 三、符合法定回避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本案法官在程序处置中表现出的系统性偏袒,已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符合申请回避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 ⑴、《民事诉讼法》第47条(回避情形) ⑵、《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剥夺辩论权构成再审事由) ⑶、《法官行为规范》第16条(保障当事人平等权利) 申请人声明 为维护司法公正,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申请法官回避。若贵院认为不符合回避条件,请书面说明理由。 此致 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严X 日期:2025年7月11日 电话录音涉及隐私,如有需要请联系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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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7-17 10:57
帖内置顶 – – 2025-07-17 10:58
网友:
你好。原告常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某要求提供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内容的纸质复印件副本。现针对帖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一、反映程序处置不公的问题 1.拒绝提供证据副本 对于严某诉求,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转达,但原告代理人称光盘内容较多,大部分为物业服务记录照片,重新制作光盘比较复杂,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但严某不同意此项提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供证据副本,故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原告方提交。 2.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 因法院审判庭电脑无法插入外部移动储存介质,故无法由严某用U盘进行复制,并非恶意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已告知严某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严某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记录,由书记员对其质证意见进行记录。 3.未责令提交方履行开示义务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已依法通知严某进行质证,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向严某出示,由严某自行查看,原告亦表明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原告已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二、反映诉讼权利差别对待的问题 1.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亦是当庭组织原告进行质证,并无严某所说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证据材料的情况。 2.仅能在法院内部查阅原因 因原告提交的光盘证据仅此一份,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故法院拒绝了严某要求将光盘带回家中进行查阅的请求。对于原告补充提交的纸质证据,法院已提前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严某。 三、反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问题 严某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提出程序异议,法官已经在电话中向其告知原告方以重新制作证据副本较为复杂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复印件或重新刻录光盘,法院也无法强制要求其提交,但是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 综上,本案审理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差别对待或具有偏向性的情形。 四、关于回避申请 对于严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最后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已于6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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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7-11 12:13
当法官成为了不良物业的帮凶和打手之后,阳光下的司法公正,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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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07-17 10:57
网友:
你好。原告常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某要求提供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内容的纸质复印件副本。现针对帖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一、反映程序处置不公的问题 1.拒绝提供证据副本 对于严某诉求,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转达,但原告代理人称光盘内容较多,大部分为物业服务记录照片,重新制作光盘比较复杂,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但严某不同意此项提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供证据副本,故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原告方提交。 2.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 因法院审判庭电脑无法插入外部移动储存介质,故无法由严某用U盘进行复制,并非恶意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已告知严某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严某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记录,由书记员对其质证意见进行记录。 3.未责令提交方履行开示义务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已依法通知严某进行质证,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向严某出示,由严某自行查看,原告亦表明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原告已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二、反映诉讼权利差别对待的问题 1.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亦是当庭组织原告进行质证,并无严某所说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证据材料的情况。 2.仅能在法院内部查阅原因 因原告提交的光盘证据仅此一份,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故法院拒绝了严某要求将光盘带回家中进行查阅的请求。对于原告补充提交的纸质证据,法院已提前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严某。 三、反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问题 严某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提出程序异议,法官已经在电话中向其告知原告方以重新制作证据副本较为复杂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复印件或重新刻录光盘,法院也无法强制要求其提交,但是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 综上,本案审理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差别对待或具有偏向性的情形。 四、关于回避申请 对于严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最后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已于6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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