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蓉国新赋E区3栋118号商铺现正在营业一家早餐、快餐餐饮店,其商铺未配套烟道,商家在墙体上开凿烟道,直接将烟道排放到空气中,产生了噪音、油烟污染、空气污染等,对低楼层的住户影响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以及常德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第13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都明确规定不能在未配备烟道的住宅楼经营餐饮! 该餐馆若未取得相关资质,则属于无证营业,若已取得相关资质,还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前往实地考察,吊销资质,责令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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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4-17 15:35
帖内置顶 – – 2025-04-17 15:41
市民:
您好,经武陵区长庚市场监督管理所到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回复如下: 1、该店证照齐全,且是商业门面。 2、我局根据《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44号)文件,现场审核通过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餐饮店的烟道不属于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的审查项目。 3、如以后《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有相关餐饮店烟道的补充条例出台,我局会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许可限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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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4-21 09:38
贵局的回复混淆了法律效力层级,规避了法定职责。请立即依法撤销违法许可,并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对涉事商铺采取整改措施。若未获妥善处理,本人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同步向纪委监委举报行政不作为。
1、法律适用错误。《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强制约束力。即使《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未明确烟道审查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常德市作为设区的市,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次,《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中第59条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优先适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省级规范性文件未规定为由规避地方性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应涵盖法定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需确保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避免污染源对食品安全和公共环境造成危害。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中关于烟道的条款,正是基于环保与公共健康的强制性要求,属于行政许可的隐含审查内容。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现该餐饮店明显违反《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且未配备烟道,行政许可自始无效。 4、《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未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或泄露举报人信息”“应移送问题线索而不移送”等行为,需对责任人依法处分。贵局以“烟道不属于审查项目”为由推诿履职,已构成行政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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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4-17 15:35
市民:
您好,经武陵区长庚市场监督管理所到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回复如下: 1、该店证照齐全,且是商业门面。 2、我局根据《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湘食药监发〔2015〕44号)文件,现场审核通过后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餐饮店的烟道不属于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的审查项目。 3、如以后《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有相关餐饮店烟道的补充条例出台,我局会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许可限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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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5-04-07 20:36
随便说说:烫手的山芋,解决不了的问题。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86154解决倒是能解决,重点是想解决问题还是想解决提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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