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桃源县政府职能部门——县国土局递交《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申请书》,依法桃源县国土局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书加盖同级县人民政府公章后送达申请人。然而,桃源县国土局(县政府)一直行政无作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县政府是确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县政府主体责任】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与县政府主体责任】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三十条 【决定与县政府主体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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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12-11 09:10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12-11 15:04
关于 “桃源县政府不依法行政” 投诉的回复
2018年10月有群众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土地权属处理申请书》,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投诉举报人为桃源县漆河镇枫树岭村小苏11组村民向炎光。接到申请书后,本机关到漆河镇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机关审定,认为反映的情况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不属土地权属争议,并通过电话向举报人进行了告知,一是告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特此回复。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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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12-10 09:16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12-10 14:46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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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12-18 07:45
感谢桃源县国土局称我为“群众”,不过,在他们眼里,我最多算是“不明真相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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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12-17 07:46
因为桃源县国土局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不是土地权属争议,就要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我屋后不到20米,我前父与长兄坟墓所在的观山岭宗地(二墓葬于50年代与60年代),约12亩,约占本11组面积的10%,是本组唯一的壤土土壤(俗称白散土),是本组最为肥沃的地块。70年代末临时借给大队小学。同期10组向某贵紧邻该地块建房,其队人称“阳沟磡都是11队的”。82年学农基地撤销…… 显然,这是11组与10组的所有权之争。绝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 2018年9月28日,在有组长贺某、党员商某,“大社员”(意见领袖)向某泉、及周某兄弟、邓某、胡某等若干村民代表的会议上,决定授权委托我主张权利。于是我当即启程去县城的县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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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12-13 22:47
4,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向哪个部门反映?依据? 如果县国土局认为不是土地权属争议,按照规定要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如果县国土局认为不是土地权属争议,就无须推向下级平级; 如果县政府国土局认为不是土地权属争议,属其他部门管辖,那么县政府国土局应移送,因都是县政府内设机构,只是内部分工不同。只县政府内部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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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12-13 22:07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请桃源县国土局的笔杆子把以上的话念一遍。 不!罚抄100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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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12-13 21:56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桃源县国土局的笔杆子懂不懂这一段话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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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12-13 11:58
3,告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依据? 属地管理,桃源县国土局根本不懂什么叫属地管理。理解为乡镇村组管理。 属地管理指地域管理,难道漆河镇不属桃源县管理? 还有职能管理与级别管理。 这三项均指向:桃源县国土局。 国土部的文件明确规定由县级国土行政部门处理土地权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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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12-13 07:44
2,(事后)通过电话向举报人进行了告知。
2.1,“电话”,按照规定要县国土局出具书面文件,盖县政府公章; 2.2,“举报”,不是举报人,是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抄都抄不好; 2.3,当天就告知不处理,“由漆河镇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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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12-12 19:01
桃源县国土局的“回复”,是自说自话,胡乱地表达,我一一指出来。先就主要的讲。
关键有4句话:1,反映的情况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不属土地权属争议,2,通过电话向举报人进行了告知,3,告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4,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1,“反映的情况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 依据? 请桃源县国土局回答问题:土地权属的权指哪些权? 如果回答不了,我给个提示: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如果桃源县国土局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后面的无法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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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12-11 09:10
关于 “桃源县政府不依法行政” 投诉的回复
2018年10月有群众向我局递交了一份《土地权属处理申请书》,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投诉举报人为桃源县漆河镇枫树岭村小苏11组村民向炎光。接到申请书后,本机关到漆河镇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机关审定,认为反映的情况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范围,不属土地权属争议,并通过电话向举报人进行了告知,一是告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特此回复。 桃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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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12-10 09:16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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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12-08 22:14
心路:关注一下进展。。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7453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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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12-08 22:11
牛吃麦子使羊赶
桃源县国土局在2018年9月27日说“转**镇,两个月回复你”。我要的是国土局处理行文加盖县政府公章。然而再无下文。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因桃源县国土局后来明确表示不处理,2018年12月6日,我依法到桃源县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其职员却叫我等;其负责人更表示“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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