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县长,我是一名在外地打工十几年的农民工,三年前购买一套桃花源里的房子,到目前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之前买房契税已经交由卖房销售部,现在地税又让我们重新补交契税,还要收我们延迟交税的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政府何时能帮我们百姓处理这种百姓生活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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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11-09 09:02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11-09 09:5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投诉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原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从未委托或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代征契税,您的行为只是属于您与卖房销售部的代办行为。 2.按照国家契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此规定您应及时足额申报缴税入库。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超过缴税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专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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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11-06 21:52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11-09 08:03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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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11-09 09:02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投诉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原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从未委托或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代征契税,您的行为只是属于您与卖房销售部的代办行为。 2.按照国家契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此规定您应及时足额申报缴税入库。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超过缴税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专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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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11-08 14:01
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谢谢,希望能尽快回复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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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11-06 21:52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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