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建设部258号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目前关于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问题正待研究,等县政府出台土地收益征缴方案及标准后即可办理。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