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11-09 09:5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投诉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原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从未委托或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代征契税,您的行为只是属于您与卖房销售部的代办行为。
2.按照国家契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此规定您应及时足额申报缴税入库。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超过缴税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专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