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常德经开区热线 – 2018-07-03 09:34
张姓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前段时间,您来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屋契税缴纳业务,并申请享受房屋拆迁税收优惠。经审核,在您的申报资料中,无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据您反映,私房多年前均由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过房产证和土地证,原证件在搬家期间遗失,在向现房产和土地部门申请补办时,两部门回复因各种原因已遗失多年前的原始资料,无法证明该私房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及时请示了区局税政科、市局财行税科,并详细咨询了市政务中心相关窗口。得出的结论是:不能提供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不能享受拆迁契税减免优惠。其理由如下:
一、您提供的拆迁报告中无法证明具有原房屋产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您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第十条均与您引用的情况不符,文件中也无与您引用条款相似的内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第三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五、若您对以上政策回复仍有疑义,可前往经开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进一步咨询。
常德经开区地税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