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09-08 15:5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经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结合市民陈述,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下:市民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后视镜疑似被他人损坏,但因该车位处于视频监控盲区,无法找到侵权人。后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承诺补偿市民主张损失金额的60%,但未能达成一致。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和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卫生维护、秩序维护等服务。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件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及时检查、维修以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公共区域正常停车秩序。经调查,暂未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及时检修该处监控设备的情形,该处地点在小区配置之初即为监控盲区。但小区原始配置原因是否完全属于免责事由,需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判断。经查阅官方网站的类似释法案例,有物业服务企业免责和承担20%、50%补充责任的不同案例,无一例外的是,补充责任不可能包含全部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对业主补偿60%的方案,综上属于较为合理的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此方案继续有效,建议市民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处理。若不认可此方案,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侵权纠纷,或至柳叶湖社区、七里桥街道现场进行协调。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市民反馈物业工作人员沟通态度问题,我们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督导其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为造成业主误解表示歉意。
柳叶湖热线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