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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告常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某要求提供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内容的纸质复印件副本。现针对帖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一、反映程序处置不公的问题 1.拒绝提供证据副本
对于严某诉求,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转达,但原告代理人称光盘内容较多,大部分为物业服务记录照片,重新制作光盘比较复杂,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但严某不同意此项提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供证据副本,故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原告方提交。
2.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
因法院审判庭电脑无法插入外部移动储存介质,故无法由严某用U盘进行复制,并非恶意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已告知严某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严某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记录,由书记员对其质证意见进行记录。
3.未责令提交方履行开示义务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已依法通知严某进行质证,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向严某出示,由严某自行查看,原告亦表明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原告已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二、反映诉讼权利差别对待的问题 1.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亦是当庭组织原告进行质证,并无严某所说允许原告自由使用证据证据材料的情况。
2.仅能在法院内部查阅原因
因原告提交的光盘证据仅此一份,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故法院拒绝了严某要求将光盘带回家中进行查阅的请求。对于原告补充提交的纸质证据,法院已提前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严某。
三、反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问题 严某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提出程序异议,法官已经在电话中向其告知原告方以重新制作证据副本较为复杂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复印件或重新刻录光盘,法院也无法强制要求其提交,但是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
综上,本案审理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差别对待或具有偏向性的情形。
四、关于回避申请 对于严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最后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已于6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