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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天涯路人:不认可司法局所解释的黄宗刚个人行为。一、我们有债务纠纷,肯定是想通过法律解决,首先做的就是找律师咨询;二、因为黄宗刚是律师我们才去找他,他和我们非亲非故,也不存在谁帮助谁;三、所有协议均在黄宗刚办公场所内,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后,黄宗刚的法律指导下进行。请问,这些理由如果还不足以证明黄宗刚是律师行为?那怎么才算律师行为?请回复!
你在常德论坛上发帖称“常德市司法局领导,6月29日,我向贵局律政科反应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住所在常德市武陵大道浙商广场B座21楼2110室)主任,黄宗刚,做人无诚信,欠债不还,此案中我认为他做了双方代理人,违反了律师法...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91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