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河镇政府提到法院判决,须知法院判决不是挡箭牌。枉法裁判永远不具法律效力!
漆河镇政府提到法院判决,实在是一泡屎不臭挑起来臭。
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向**租赁三人的农田从事养殖业。向**认为农田通行不便,向漆河政府申请修建公路与泵站”。
现在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2018年3月3日,被告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谢迪祥与原告达成在卸甲溶修建公路的行政协议:“好”,就是决定了,“我每户再找他们谈”,就是表示已经启动了。我就流转土地,流转土地遇到麻烦再去找领导。
就是说,是被告决定修路在先,我流转土地在后,然后被告违法不履行依法达成的行政协议。而不是我流转土地了再去要求被告修路。是谓认定事实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完整反映事实”
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短信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完整反映二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被告并不否认真实性,法院不得主张;且“无法确认”,不是确认某事;既然不排除真实性,且已经反映了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又如何能“质证意见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法律只要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达成行政协议的事实。而在“审理查明”一段,对被告与原告达成行政协议一事只字不提。
3,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认为乡镇政府修建公路与水利设施“不属于漆河政府的法定职责”。然而,原告在起诉书、当庭宣示的材料均明确显示,乡村公路、机耕路、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是基层政府乡镇政府法定职责。而且被告在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答复”(实为答辩书)称:“村委会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行政,如果不是法定职责,镇政府又如何会接受报告?可见被告也认为是法定职责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不审就判。最重要的是不修路的案子,安排在上午十一时四十分,问清“修路是为方便自己通行”(这有错吗?利害关系)后就要匆匆“宣判”,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事还未提及。另外,每个案子二十分钟审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诉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法院应确认漆河镇政府“村委报告、上级决定、我府无权”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法院应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修路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