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饶新球,我丈夫罗国中(系常德西湖管理区西湖一中退休教师)因病于2018年12月16日去世,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和标准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我查了我丈夫罗国中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是4057.18元。为何要退到他本人2014年上班时的基本工资(每月2125.7元X20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他们这样计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与(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违背?烦请市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我解读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谢谢!
2019年2月28日
饶新球
电话:137626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