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8-11-27 08:25
“127_379”网友:
因没有你的联系方式,无法获知你的详细参保信息,现将相关政策告知如下,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市医保处窗口0736-7817362咨询。
1.根据《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6号)文件规定,2014年8月以前退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进行补缴。目前按此政策退休补缴的基数:基本医疗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率为9%;大病互助16元/月。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3号)文件规定,2014年8月及以后退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进行补缴。目前按此政策退休补缴基数为本统筹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补缴费率为7%。
补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无相应的财政补贴。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