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手房购买者,在今年7月1日通过兴业房产中介公司和卖房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谈好,卖房的税费由我买方承担,当时市政务中心房屋交易过户交税窗口工作人员说:房屋过户,认可增值税发票日期,只要增值税发票日期满两年,可以免征卖房业主的个人营业税,只征收卖房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在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相关政策后才和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今年九月底左右常德市税务局政策突然变动:房屋交易过户不认增值税发票日期,说以前认增值税发票日期过户是在2016年8月1日,地方政策开的一个后门,目的为了促进二手房库存房销售。可地方新政策的变动也没有相关文件告知公众或者媒体新闻的方式告诉常德老百姓,而且新政策的实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公示期吧?或者是从第二年的第一天实施,这样喊执行就执行确实损害了我们前期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百姓的利益。希望市政府领导和市税务局领导考虑下百姓的实际情况,新政策实施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文件,给一个合理的公示期过后再执行!!!这样政策说变就变,确实导致很多房屋交易用户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得知地方政策变动且执行突然,造成好多房屋买卖者和中介公司三方之间发生纠纷,导致部分二手房交易市场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望市政府领导和市税务局领导考虑下我们这些百姓的实际情况,政策合理变动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