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洋洋:公共资源应用于公众调查不够深入,要查到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绝大部分本来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的,被开发商侵占。小区地下车位本就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房价是根据各种因素(包括配套设施)来确定的,配置高则房价高,房价理应包含地下车位的建设费用。
车位的本质是公共资源,它也许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但因为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它的使用权就应该属于房屋购买者,你可以收取使用费,但不能留在手上强买强卖。对这种公共资源的截留,就像我们记者调查的两个小区那样,宁愿...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279
不了了之:调查不够深入,要查到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绝大部分本来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的,被开发商侵占。小区地下车位本就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房价是根据各种因素(包括配套设施)来确定的,配置高则房价高,房价理应包含地下车位的建设费用。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414首先我不是偏袒开发商。地上公共区域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肯定的。但是专属的地下车库车位是否属于业主,看规划图,看看公摊怎么算的,如果公摊有包含车库,肯定是业主共有,如果公摊不含车库,开发商单独处理无可厚非,只是现在业主是弱势方,有没有包含在公摊里估计业主是稀里糊涂,不太知道。
youqibing:首先我不是偏袒开发商。地上公共区域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肯定的。但是专属的地下车库车位是否属于业主,看规划图,看看公摊怎么算的,如果公摊有包含车库,肯定是业主共有,如果公摊不含车库,开发商单独处理无可厚非,只是现在业主是弱势方,有没有包含在公摊...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426公摊是摆在明处的,还有没摆在明处的。俗话说“合理合法”,有些东西在“法”的层面没表述或表述不清不代表没“理”,理在法前,因此才有法的立、改、废,你说呢?
不了了之:公摊是摆在明处的,还有没摆在明处的。俗话说“合理合法”,有些东西在“法”的层面没表述或表述不清不代表没“理”,理在法前,因此才有法的立、改、废,你说呢?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463说的是没错啦。。。。但是还是觉得应该看规划,看购房合同。车位归谁,提前约定好,免得以后起争议。
仗剑:被逼买车位,现在根本就搞不清地下车位是哪个的了,开发商也拿的出自己的合同是自己投资。。。。。。。。头大,只能高价买了,估计以后还要涨价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436“投资”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开发商确实有“投资”过的证据,那可能只是阶段性的,投资的动机是获益,投资人可以选择何时终止某次投资,也可以选择继续追加投资,并且投资有可能会是亏损的。假设你投资100万买一套房,可以选择一直持有并用它来挣租金,也可以选择高价卖掉挣差价,当你卖掉它的时候,你就不再是它的所有权人,不再是它的投资者,对不对?地下车位如果有独立的权属,谁拥有权属谁才是投资者,如果没有独立的权属,就应该先界定其权属。
随便看看行不行:地下车位的归属好像有二种情形:一是人防工程。是国家政策强制需要做的,也减免了相应的费用,这个在建设局或者规划局可以查询得到的。这类地下车库是不能买卖的。平时,根据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战时,收归国家统...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817没有简单明确的规定,还是有理可讲的。你所谓的好像有两种情形不对吧?1,如果是人防工程,开发商是没有车位的产权证的,不能证明车位是他们的,因此他们无权卖。市人防办说过,《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居民小区的房屋产权证书都是业主的,人防工程也就是业主共有。2,你所谓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位,表述不清晰。如果是独立于商品房之外开发商有产权的,他们可以租或卖。如果是作为小区商品房配套设施的地下车位,从道理上讲是属于小区业主们的。除非开发商卖房时明确说明房价不包含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关键是他们要有车位的产权证。
不了了之:调查不够深入,要查到小区地下车位的权属,绝大部分本来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的,被开发商侵占。小区地下车位本就是商品房的配套设施,房价是根据各种因素(包括配套设施)来确定的,配置高则房价高,房价理应包含地下车位的建设费用。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56414言之有理,表示支持。同时,建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及房管部门务必厘清地下车库对于所在小区业主所有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