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占武三兄弟故意伤害一案,审理结果出乎意料,三人同时实施犯罪,但只判决了其中赵占武一个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小笨蛋
    2018-07-20 17:51
    各位尊敬的领导,百姓朋友们:
    2018年7月6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占武三兄弟故意伤害一案,审理结果出乎意料,三人同时实施犯罪,但只判决了其中赵占武一个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你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得到了怎样的惩罚?毫无伤害,这不是对法律的亵读吗?现在是法制社会,任何人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此案的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看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如此不作为,乱作为,真让老百姓痛心!
    当前正值打黑除恶的高峰期,三个中年男人夜闯民宅,为一个根本不成立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故滋事,将一个年近七旬的瘦弱老人及一个带有身体残疾年近六旬的老妇人毒打致十级伤残,性质极其恶劣,带有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理应严惩,而安乡县公检法机关均有说辞,极力为犯罪分子开脱。最让受害人不能容忍的是,只判一年有期徒刑也就罢了,但为什么还是缓刑一年呢?这根本就是作秀,掩人耳目。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根本就不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另外判缓刑也必须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而法院根本没走这一程序。
    针对安乡县法院的这一判决,受害人肯定不服,便依法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问题是上诉人无权上诉对被告的刑事判决,于是又找到安乡县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检察院却说没有理由提出抗诉,法院没有判错。难道老百姓就只能听天由命,真的有理无处说吗?可见受害人想得到公平、正义,只怕是上天无门了,因为没有“靠山”、“后台”。
      最后,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判决也是少得可怜。据统计受害人的损失近三十万元,而安乡县法院就只判决了区区九万块钱。犯罪分子不是很有钱吗?在打人时都说:“打死你,我出钱”,难道被打断的十一根肋骨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腿部挫伤就值九万吗?受害人住院几个月至今未能康复,也不知能否康复。各位领导,请多多关注没有任何关系的黎民百姓,管一管你们的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 lvshibai
    2018-07-21 10:22
    1楼
    艾特一下县长。。。。
  • 闹闹闹
    2018-07-21 10:56
    2楼
    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的不公平,黑的很
  • 看雨听风
    2018-07-23 01:14
    3楼
    我就看看,,,
  • F___
    2018-07-23 10:25
    4楼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 dinyin23
    2018-07-26 08:18
    5楼
    普通老百姓维权真困难!
  • 安乡县县长热线
    2018-07-26 10:17
    6楼
    网友
    您好!对于您在帖子中提到的问题,县法院已作出回复:
    一、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822619时许,被告人赵占武与赵中初、赵暑初来到被害人毛友前家,向毛友前讨要土地流转补偿款。因双方未达成合意便发生争吵,赵占武抓住毛友前胸前衣物将毛友前绊倒,并将其摁在地上。被害人姜贵香见状,便从地上捡到一块烂砧板砸向赵占武头部。赵占武被打后起身将姜贵香拉倒在地,并打了姜贵香两耳光,接着又用拳脚殴打姜贵香。经鉴定,被害人毛友前多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姜贵香多根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占武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6 928.17元。被告人赵占武先其支付赔偿款40 000元,案件审理中,又向本院提存赔偿款60 000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占武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赵占武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友前、姜贵香经济损失人民币96 928.17元(已支付人民币40 000元,余款人民币56 928.17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 被告人占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https://www.baidu.com/s?wd=%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88%91%E6%B3%95%E3%80%8B&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该案中,被告人赵占武系投案自首。安乡县公安局出口洲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赵占武。后赵占武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安乡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审查,其对殴打姜贵香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占武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院2018611日向安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送达委托函,该局于同年625日向本院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鉴于本案被告属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而且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依法对被告人占武适用缓刑。
    2. 被告人赵占武在与被害人毛友前发生争执时,被害人姜贵香主动攻击被告人,致使矛盾升级,被害人姜贵香有一定过错。
    3. 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不是涉黑涉恶犯罪,被害方要求赔偿120多万损失额度于法无据。
    综上,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是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的,不存在无视法律的威严,徇私枉法的情形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亦请理性评价法院工作。
  • mousz09
    2018-07-27 09:01
    7楼
    同意严惩打人者,但是要求赔偿120多万损失额度是不是有点多。。。前几年我丈人因公去世也只赔了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