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4088:找你们法工委董主任请教去,他也是吃法律饭的,并且是权威。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605体制内的“法律砖家”不会说抵制地方法规的异议评论的。坐井观天式讨论这一问题不能代表法制的权威,既然地方监管部门至今没有权威性回复,应该可以解释为左右为难(因为找依据),一个电话,几个短信,就可以向中国大律师咨询,该信谁,各方也不必争论,看法院裁决此类案例的结果,网搜就可明了。
安安4088:在论坛里,都是平等的网民,吃法律饭的网民有向你这位网民必须解答法律问题的义务吗?不向你解答就是白吃?阁下这逻辑,倒是很像吃霸王餐的逻辑啊。你想吃霸王餐,对不起,我没有提供的兴趣和义务。吃你的霸王餐?!我点的是规划局大厨,你是哪根葱,还逻辑,笑死我了。想蹭饭吃明说,不差你那一口,不请你凑热闹,有多远走多远,不送
失陪了。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756
牛屄扯蛋:你既然要发帖,我就有权力发言,凭啥我要靠边?我这个人就喜欢看热闹,喜欢插嘴喝卵形,你管得着吗?不用听说,一定是屁股决定脑袋!顺便问,阁下是不是仅仅七也懂八也懂这么种简单计数的神人?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985看热闹的都算靠边站的,不针对你,你还不算讨嫌的,站旁边你扯你的蛋无所谓。我开帖直接喊的规划局。
问号110:体制内的“法律砖家”不会说抵制地方法规的异议评论的。坐井观天式讨论这一问题不能代表法制的权威,既然地方监管部门至今没有权威性回复,应该可以解释为左右为难(因为找依据),一个电话,几个短信,就可以向中国大律师咨询,该信谁,各方也不必争论,看法...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989是的,我只不过等个解释。这个问题官方都不好回答,某个自称吃法律饭的来充知识,显摆不成倒打一耙,说我想吃他的霸王餐,搞笑。
安安4088:没喊你,你不也来了?开贴是干什么的?不就是让人来看和回的吗?开了贴,楼主没喊谁、谁就不能进来?未必开贴的楼主有指定谁进来的规矩和要求网友怎么回帖的特权?阁下这思维和逻辑异于常人,不能不叫人呸服啊。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981我来充电,不像你来充知识,哈哈哈哈
牛屄扯蛋:没办法,这世界像我这种“讨厌”、“扯蛋”,还比较牛屄——牛逼的很多,看热闹不嫌事大,看戏不怕班子小。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4143你这常德市的高级律师、牛逼律师,也是吃法律饭的,特么想躲一边看戏??不许白吃饭!赶紧的发表点意见、乖乖的解答楼主的问题,再给楼主打打鸡血。打了鸡血,说不定人家的代理律师就是你了!
牛屄扯蛋:执业就是见人发货,人家点名规划局,大餐不让染指,让你这“棍子”一搅,早就凉凉。早就要你少说、不说,你硬是不听,拦人钱财如同杀人,早就看你不顺眼了!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4236我这不是没说什么啊?已经被楼主扣上“白吃饭”的帽子了。你还不赶紧的见人发货,打点鸡血?说到人家心眼里去了,这代理律师不就是你的了?我这给你留下了空间,你居然狗咬吕洞宾、看我不顺眼?我冤啊。明天就上你家吃饭去!
有言在先: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有理有据,谢谢
近期在《杭州律师》期刊上拜读了王洪涛律师写的一篇文章,“浅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但是,王律师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认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232
有言在先: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给个出处,百度找不到原文,唯一找到的标题类似的还是:http://www.hzlawyer.net/news/detail.php?id=3686
近期在《杭州律师》期刊上拜读了王洪涛律师写的一篇文章,“浅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但是,王律师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认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232
有言在先: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
近期在《杭州律师》期刊上拜读了王洪涛律师写的一篇文章,“浅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但是,王律师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认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权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232
牛屄扯蛋:恶法,一定是恶法,和宪法冲突。此外,因为业主承担了建设成本,那就是业主享有收益!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3485李时珍的皮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786
蓝天卫士:方正园的开发商金泰利置业,居然拿着2011年10月10日由常德市规划局颁发而于2018年6月14废止了的《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来举张自己对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力,是胆大妄为还是欺人太盛?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006同问。是胆大妄为还是欺人太甚?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请你大发善心,不要来捣乱好不好,球球你了。一肚子的粑粑还到处乱飞,别人不拍死你是怕你肚子炸,咦……恶心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786
忧虑的法师:找到原文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9/01/3303212_113064773.shtml和你雷同的观点,支撑观点的依据基本一样,但却经不起推敲,我原文引用不同观点的文章,这些并不是你所说的胡扯。
再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范围内地下车位的权属 2009年6月发布
看了下觉得这篇文章纯粹胡扯。。。...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786
不了了之: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808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不了了之:你好像普法的吧,用法律说话,讲理也行。顶楼有证据,针对那些发表看法本帖欢迎,没有根据乱评一气就请闭嘴旁观。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808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
忧虑的法师: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881可以描述清楚点不?是开发商找的依据漏洞百出还是其他什么漏洞百出?
忧虑的法师:1、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878复制粘贴相同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提出见解及依据,不知道你想说明什么。
忧虑的法师:地下车库不是附属物,地下车库成本含不含在房价内都不等于你们买了房就买了地下车库,消费不等于投资,你找的这个真的是漏洞百出。。。。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881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
有言在先:呵呵,你是来搞笑的吧,这种话也说得出来,红口白牙张口就来?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5925综上,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作为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其建造成本已经纳入到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权属的转移,其权属也随之转移了,也就是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人防工程转移给了小区全体业主。 这你是贴的结论啊,我发的不是针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