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该对象到卫计办办公室来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当时卫计办周文朗接待,当时问明情况对象小孩子已经生育二天了,由于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卫计办是由范勇办理的,当时范勇受伤已经住院暂时由周文朗代办,由于当时情况特殊就向对象已经说明了你这种已经生育情况不知可不可补办,以前办证的人已经请病假了,我问明情况了告诉你可不可补办,当明对象也已经同意可以就走了,下午咨询有关部门和学习相关文件后认定这种情况不可以补办,当天下午5点多卫计局办公室就打电话来说该对象已在网上发贴子了问明情况后要求我和该对象联系,我按局办公室的要求该对象通了电话并且说了不可以补办,后来该对象又多次发贴和打市长热线,这就是所有事由。(附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
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
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便民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现将《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及其子女免费提供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在其户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
第二章 生育服务登记
第五条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第六条 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第七条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第三章 再生育审批
第八条 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