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由人:新日世纪城小区的搅屎棍在大放厥词。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5104理性讨论,与你说的小区无关联
修为精湛的精神小伙:你是属于认知错误,你的言论想表达的就是很多人对这个有意见,所以呢?这些不应该存在吗?很明显如果你不是在装傻就是毫无社会经验。本帖讨论的是业委会,不是物业
孩子讨厌学习,那学校应不应该存在?
成年人也讨厌上班,公司也不该存在了。
很多事情没有深入了解是无法清楚事情脉络的...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5066
xiaobin4333: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那不就是像是生产队的田和地了吗?那不就是归社区 管了吗?
《民法典》物权编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
· 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5010
王莽:理性讨论,与你说的小区无关联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5111误会!我不是针对你说的,是针对群里某一股势力。你讨论的问题正是广大业主面对的问题,没任何毛病。
沅来是澧:那不就是像是生产队的田和地了吗?那不就是归社区 管了吗?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5121生产队里的田是生产资料,城里的地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