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剑:哪里有70年的地下车位啊,我这才20年,而且就开发商一张票据,心疼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827对啊,因为租聘合同最高20年啊,买车位只能买20年,20年后和开发商或物业续合同。。或卖20年赠送50年。。。。
忧虑的法师:对啊,因为租聘合同最高20年啊,买车位只能买20年,20年后和开发商或物业续合同。。或卖20年赠送50年。。。。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114就是一个大坑给老百姓跳。。。
cec_2000:文件废止应该不影响楼主问责规划局当初出台文件的理由吧?政府出台文件需要什么理由呢(不是政府需要规范什么事物么)?什么文件和法律都有赞同和不赞同,政府出台任何文件都要走流程的,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全体市民表决也不需要全体市民同意啊。。。。。
即使规划局不主动发文废止,其有效期只有5年,早在2016年就已经失效哒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939
cec_2000:文件废止应该不影响楼主问责规划局当初出台文件的理由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即使规划局不主动发文废止,其有效期只有5年,早在2016年就已经失效哒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939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161
市规划局: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已交办相关科室办理,近期将给您答复。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与支持!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725支持楼主,规划局等部门是否要公开信息。公开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不公开,就只能任由开发商鱼肉百姓了。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161
忧虑的法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139
幼木:支持楼主,规划局等部门是否要公开信息。公开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是否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不公开,就只能任由开发商鱼肉百姓了。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207
行者乙:还有小区的开发商在以上面废止的文件作依据租售地下车位。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092不需要举例吧?
忧虑的法师:对啊写明了地上车库,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啊,你还在纠结什么?所有权归国家,也没有发生转让,所以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归人防办,使用权归开发商,你只有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你的论调是土地发生了转让所以地下也是土地附属物也要同时转让...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465呵呵,该文件为什么废止,我很清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之所以废止,是因为《人防法》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笼统规定“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废止。
cec_2000:我只晓得一点,作为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也一起坐等规划局公布是哪部法律授权规划局可以出台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政策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161
行者乙:先给你点个赞,这样发帖很好。请看“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个投资者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比如,开发商的很多工程由承建商垫资完成,然后两者结算,在开发商从承建商手里买单前,承建商是投资者,同样的道理,在业主买单前,投资者是开发商,但在业主买单...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237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以不存在业主买单。房价过高查账没用的,房地产商有权利开价。。。5000成本卖10000都行,不存在业主实际是否买了单。
安安4088: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支持安安,懂法的大佬给其他人普法!中国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更多的人给大众普法!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846
忧虑的法师:公摊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以不存在业主买单。房价过高查账没用的,房地产商有权利开价。。。5000成本卖10000都行,不存在业主实际是否买了单。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880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
行者乙: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967你并不是在争取法规的完善,你一开始就是要吃大户,无视法律。你觉得开发商赚钱了所以地下停车位就应该归业主,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讨论这个法律有没有错!你的要求也只考虑了业主自身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行者乙:也许现状如此,但现状明显不合理,需要改变。本人一直主张要改为合理。你们了解现行法规,做做普法是不错。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我的努力是争取法规的完善,求公平合理。都攻击我,何苦来哉?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9967这是你开战第一贴(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吧 )你这就是吃大户要求别人把合法财产分给别人!根本就不是在讨论法律是否完善,合理!
忧虑的法师:你并不是在争取法规的完善,你一开始就是要吃大户,无视法律。你觉得开发商赚钱了所以地下停车位就应该归业主,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讨论这个法律有没有错!你的要求也只考虑了业主自身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本身就是不合理的!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038你就不要在本人面前再玩栽赃的把戏了,无效。安4、旗子都没玩成功过。
忧虑的法师:这是你开战第一贴(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吧 )你这就是吃大户要求别人把合法财产分给别人!根本就不是在讨论法律是否完善,合理!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040你的阅读理解还不及格,就别妄下断语了。呵呵
忧虑的法师:你在这里质疑法律没用,法律颁发就只能执行,有问题去人大反应啊,你是人大代表不?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634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166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的一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166上条回复弄错,不好意思,引用错误不是行政法规,讨论的是地方法规
行者乙:喜欢“普法”的热心网友,上面的规定不是法律。你看清楚没?要不要解释一下?如果觉得有难度可以先翻翻书。这么简单的错误,搞“普法”的你认识到了没?给我这个法盲讲解一下呗。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166但你争取权益我无法可说,唯一反感的就是你开口就是要吃大户。今天能吃开发商,明天就能要求有钱人平分财产。
忧虑的法师:上条回复弄错,不好意思,引用错误不是行政法规,讨论的是地方法规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30192
忧虑的法师:使用权给你用那个就是那个,不是所有权不包含地下的。。。。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466小区所有土地是全业主的,难不成自家的地底下被人掏空了,还要给他发奖金不成?但话又说回来,这地下以防空设施规划所修的地下车库,是已列入房产成本的,也是业主在购买房子时就支付了这笔建设费,但后期做为车库供和平时期民用,管理与维护费也是应该要付的。
仗剑:喂,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到底谁管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728838支持网友向乱作为的,违背宪法而捏出的地方法规开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