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10-27 11:28
“耕田的牛”网友:
您好! 您向常德论坛咨询“关于农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积及不动产登记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因常德市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的具体使用标准不一,且尚不清楚您所反映的自建房所在的具体县(市、区),建议您向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咨询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