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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常德论坛上发帖反映《案件立案三月未通知开庭,法官接听咨询电话态度恶劣》,我院已收悉,经查实,办理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张某平等委托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的傅某文法律工作者于2026年6月29日向我院递交立案庭递交立案材料,因涉及的两被告户籍地位于如东镇,属于红湖法庭管辖范围,故立案庭未予细致查看将该案材料分给红湖法庭。红湖法庭拿到案卷后,发现该案涉及如东镇驰马岗村村民委员会,因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该案件涉及案件情况至今过于久远,法院立案登记后2026年8月前往村委会,但因该村马书记未在村委会。后又于2026年9月15日再次前往村委会,与该村书记马书记沟通案件情况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调解。
10月8日晚上8点28分,手机尾号5498用户拨打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接通后对方想询问案件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因已下班无法知晓案件情况及防止其他有失公正的情形产生,故回复要求其第二天在上班时候再予以联系。
2026年10月9日,法院工作人员上班后核实发现该案已经立案,但起诉状存在瑕疵: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半指十人以上”本案原告仅为八人,无法构成共同诉讼,起诉状原告格式不能按共同诉讼格式简略书写,应当将每个原告信息书写明确。2、被告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如东镇驰马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全称,而非简略书写为“驰马岗村委会”。
3、因该案无法构成共同诉讼,故签名处应当由八原告共同签名。故联系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的傅某文告知其瑕疵地方并予以补正。综上所述本院不存在相关程序违法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一直予以克制,未与当事人有争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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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