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6-07-01 10: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承担修缮、保养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规给予修缮补助。若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损毁风险,所有权人、使用人无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帮扶;所有权人、使用人具备修缮条件却拒不履行法定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实施抢救修缮,产生的全部修缮费用由文物所有权人、使用人自行承担。开展文物修缮须履行报批程序:修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保护等级报请对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缮未核定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须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仅限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工作,均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法定原则,完整保留文物历史原貌,保障文物本体真实性与完整性。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常态化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监督巡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病害隐患,压紧压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主体保护责任。经现场核查,该文物本体暂无损毁险情。按照文物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法定原则,为完整留存文物历史风貌,守住文物本体真实完整底线,现阶段无需开展修缮维护作业。
武陵区文体局
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