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6-05-19 15:30
根据2004年5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2025年1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修改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第五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http://gdb.hunan.gov.cn/hnsgfb/gdb02zcfg01dfxfg/202512/t20251224_1930282.html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