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谴责新日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推卸责任及未依法履职的严正声明
致: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发文人: 严*(4 栋 *室业主)
日期: 2025 年 8 月 5 日
事由: 依法谴责新日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关于申请出具小区公共收益及
物业费催收情况证明的函》的失职回复,并要求立即纠正
一、引言
本人严*,作为新日世纪城小区 4 栋 * 室业主,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向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提交了《关于申请出具小区公共收益及物业费催收情况证明
的函》(以下简称“申请书”)。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于 2025 年 8 月 3 日作出复函(以下简称“回复”),
但该回复内容严重偏离申请事项,推卸法律责任,未依法履行业委会职责。
本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
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对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的失职行为予以严厉
谴责,并要求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立即纠正。
二、对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回复的依法谴责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的回复牛头不对马嘴,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侵害本人
合法权益,具体谴责如下:
1、就公共收益证明申请,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推卸监督责任,违反《民
法典》第 943 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 54 条
★本业主申请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出具老物业(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是否公示公共收益的证明。
法律明确规定,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机构,负有监督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的法
定义务(《民法典》第 277 条、第 943 条)。
★然而,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回复声称“无证据证明老物业是否公示”,
并建议本人向老物业申请。此言论纯属推诿!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管理主体,有责任通过查阅公告栏记录、业主群信息或召开业主会议调查事实。新
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的胡搞,导致本业主无法在(2025)湘 0703 民初 2504 号案
件中举证,已违反《民法典》第 1165 条(侵权责任)。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若
继续拒绝,本人将依法追究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出具不实证明或怠于证明的法
律责任。
2、就催收物业费证明申请,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混淆视听,未回应核心
请求,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35 条
★本人要求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证明“从未接受老物业委托向严*本人催
收物业费”,因老物业虚假声称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委托催
收。法律要求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作出决定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指
导规则》第 35 条),并应核查工作记录如实证明。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回复却大谈“地下室渗水事件”和“号召性代收行
为”,但只字未提是否针对本人催收。本人从未收到任何催收文件,新日世纪城
小区业委会应核查记录并出具针对性证明。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的回复泛泛而
谈,避重就轻,属典型“牛头不对马嘴”。这不仅违反《民法典》第 1165 条,还
涉嫌协助老物业作伪证,侵害本人名誉权。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提供的附件《关于收缴过渡期间应急专项资金的号召》无法证明委托关系,更未提供第 35 条要求的决议文件,证明代收行为本身合法性存疑。
3、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整体回复缺乏法律依据,怠于履职,构成严重失
职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以“街道和社区调解”为由搪塞,但街道调解不能
豁免法律义务(《民法典》第 10 条)。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未要求补充核实,
直接拒绝。此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 15 条(业委会应履行监督职责),并
违背业主信任。
三、严正要求
基于上述,本人严正要求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
1、于收到本声明后 3 日内,重新依法处理本人申请:
★对公共收益证明:立即调查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公
共收益公示情况,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书(载明是否公示),并附相关证据(如公示照片)。
★对催收物业费证明:核查贵会所有记录及决议文件,出具证明书(载明“从
未接受老物业委托向严*本人催收物业费”)。
★公开道歉,并就失职行为向全体业主说明。
★若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继续推诿,本人将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办事
处、房管部门投诉,并在(2025)湘 0703 民初 2504 号案件中追加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为责任人,追究侵权赔偿(《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79 条)。
四、结语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本应是业主权益的守护者,但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
的回复暴露了严重失职和法治意识淡漠。本人敦促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正视法律义务,勿再以“牛头不对马嘴”的借口推卸责任。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新日世纪城小区业委会承担。
此致
新日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谴责人:严*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