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黄利俊,
电话:18607368529,
被投诉人:常德市常芒青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滨湖路店)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8岁女儿于7月12日由爷爷奶奶带领在被投诉人处办理了1580元10节游泳课程,在8月4日上第六节课时,教练员未提前告知我女儿,也未通知在场监护人的情况下,仅给我女儿佩戴了一个背板做防护(正常佩戴三个),直接将我女儿突然抱起丢入泳池内。导致我女儿轻微溺水并且受到惊吓,遂即我女儿大哭,(以上内容有馆内监控视频作证)我老婆上前理论认为教练行为不妥,但是教练却认为是我女儿胆子太小,不认为自己教学存在问题,称所有学员都是这么教学的。我女儿因为教练的行为对游泳产生抗拒,拒绝继续在被投诉人处游泳,甚至只敢呆在馆外不敢入内。我老婆去前台要求退费,却被拒绝,被投诉人以入会协议中注明付款不退费为理由拒绝。但是首先,该入会协议为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应,其次该协议上仅有我女儿在入会人上签名,在协议下方乙方位置未有我女儿或者任何监护人签名,该协议无任何法律效应。综上,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