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投诉请求如下:关于我与被执行人湖南天一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4)湘0702执恢4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1、将被执行人天一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大道以南、新河路以北欢乐城二期(北地块)16栋22楼2204号、2205号、2206号、2207号、2211号、2217号六套房产以第三次流拍价1491984元抵偿给我,该六套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我时起转移给我;2、我可持裁定书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我持前述裁定至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需提供该六套房的完税证明。我又跑到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城西税务所准备交费时被告知因天一公司欠付历史税款加滞纳金35万元已经被停止开票处理、需补齐全部欠付税款后才能开票;且即使我自愿代替天一公司垫付本次交易中应由天一公司承担的税费、亦需天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代缴。
我认为,税务部门关于天一公司欠缴历史税款据此不予为本次交易办理各项涉税手续的做法于法无据;且要求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同意”我才能为被执行人代缴本次应由该公司承担的本次交易的税费的要求,亦未考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法院裁定过户的客观情况。
因此,我强烈要求:由我全额缴纳本次过户交易的税费(含天一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出具本次过户交易的完税证明,以便我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