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内置顶 – – 2025-07-03 17:54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涉税咨询,回复如下:
一、关于买房时间点的界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关于增值税缴纳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综上,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同样适用该政策。
三、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