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一)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1、梅某某,女,1980年5月3日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2、 黄志胜,男,1971年2月20日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
2、同意上诉人要求撤销鼎城区国土局(2011)第03号决定书的立案申请。
上诉理由:
1、虽然国土局03号决定书是2011年对房屋不动产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我们直到2017年10月23日才知道该不动产(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此前鼎城区国土局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公开)本应该主动向我们提供(或公开)的征地红线图。
2、该行政诉讼状本来已于2018年1月10日由原告之一吴先权向鼎城区法院提交。2018年1月23日田法官告知原原告之一吴先权整改原来行政诉讼状,吴先权退出诉讼,改由黄志胜为第二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想到鼎城区法院2018年1月26日再次告诉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综上理由: 上诉人认为该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情况。原(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且其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9号,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提出上诉,望判如请。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志胜 梅某某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T:14:40
附:(1)鼎城法院裁定书二份
(2)二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二人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行政诉讼书
申请人一:梅某某,女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申请人二:黄志胜,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 住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肖仁华(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之腾地决定,特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腾地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该决定书称:你户房屋在此次腾地范围之内,而2017年10月23日鼎城区国土局向原告公开的征地红线图(七年后公开)证明原告宅基地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鉴于新证据证明该决定书(鼎国土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下同)所依据的宅基地被征收的事实并不存在,且该决定书是针对房屋不动产做出的行政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