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伯:地下停车场不属于公摊,人家花钱建的,怎么可能免费使用。换位思考。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807021
终审改判:应有不低于15%的车库归业主所有
一审判决是在2011年,而一审判决后,被告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业委会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星汉公司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因星汉公司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业委会要求移交车库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业委会有权要求星汉公司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0000元。
2014年9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