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
因为近期我在办理现居住小区-德园经济适用房小区 的房产证加名字,按流程需要向小区物业补齐维修基金,补齐了这个费用换一张收据,收据是住保办 办理出让审核表的必须条件之一.
补交维修基金这个部分我没有异议,困惑的是物业同时让我补交一个之前小区两年空白期的物业费,这个空白的两年是上一家物业本来承包了五年,结果干到第三年嫌不挣钱,甩手走了,两年以后现在的物业公司才接手!
空白的这两年,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小区的住户为了保持卫生,是单交的卫生费,专门请人做的小区卫生,主要是清理运输生活垃圾(小区住户都有印象都能作证)
小区物业领导明确表示这个两年的物业费不补不行,不交不给开维修基金的收据,明确表示这个钱是上交房管局
小区物业领导向我出示了收据本的存根,表示"大家都交过的,不补不行的"
为了顺利办理我需要的业务,加快速度提高效率,我当时没多废话,把钱交了, 两年,八百多,不到九百块
现在我的诉求是:
这个无人管理的空白的两年的物业费该不该让我们补交?
上一个物业公司扔了跑了没履约,现在的物业公司当时并没有接手,没有付出劳动为小区住户们服务,凭啥收这个空白的两年的物业费?
这个钱到底是不是房管局强制收取的?到底是正常的国家收费?还是巧立名目中饱私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