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咨询的关于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我委已收悉。现按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聘请物业公司的普通住宅小区,不适用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由于近几年取消物业服务价格登记和物业等级评定,我市尚未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按照《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价服〔2010〕71号)规定的指导价标准,并对不同的住宅小区实行单独价格备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扩大规模,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另外,随着物价指数的逐年上涨,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也随之增加,原有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与现有物业行业收费实际水平不相符的矛盾逐步显现。所以我们在对物业收费备案时,也会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水平、物业服务质量、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调整指导价格的上限。
目前,市房管部门和物业协会已发布《常德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我委现正以此为依据,组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新标准修订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