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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关于常德居和嘉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违法施工、侵害相邻权的投诉举报材料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6-02-06 10:48扫一扫,手机看帖

关于常德居和嘉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违法施工、侵害相邻权的投诉举报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常德居和嘉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南坪路(常德大道3509号火车站干货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5617035074

法定代表人:李汇昆  

二、举报事项及事实经过

(一)核心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常德居和嘉美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将与我方相邻区域的地面抬高15—20公分,该行为已构成违法施工,且严重侵害我方相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事实详细经过

被举报人与汇美家居市场系相邻家居市场主体和相邻企业,双方相邻区域的地面原处于同一水平高度,该状态已持续多年,符合原始规划设计及相邻权行使的合理要求。自2026年1月24日起,被举报人在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报备、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与我方相邻的地面进行施工改造,通过采取水泥混凝土硬化处理等方式,将该区域地面整体抬高15—20公分(相关高度差异有现场照片佐证)。

截至本投诉举报材料提交之日,被举报人的违法施工行为已完成,相邻地面的高度差已形成既定事实。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区域原始规划布局,更直接导致我方排水不畅、地面雨水倒灌风险增加,同时对我方人员通行、设施维护等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已实质侵害我方依据《民法典》规定享有的相邻排水、通行等合法权利。

三、违法依据及法律条款适用

(一)被举报人违反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举报人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行为属于改变地形地貌的工程建设范畴,被举报人违背原始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在未取得新的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施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举报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举报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实施地面抬高施工,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违法施工的认定情形。

(三)被举报人侵害我方相邻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被举报人擅自抬高地面,导致我方排水受阻、通行不便,违反上述相邻权行使的法定原则,构成侵权。

四、投诉举报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恳请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施工、违反规划的行为立案调查,核实相关违法事实;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将抬高的地面恢复至原始水平高度,消除对我方的侵权影响;

(三)、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及时将案件调查进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反馈,保障我方知情权及合法权益救济途径畅通。

提交日期:2026年2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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