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证据副本申请书
致: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5)湘0703民初2504号 申请人:严X(被告) 被申请人:新日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提供其庭后提交的证据光盘完整副本; 2、若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请求法院依职权复制证据并向申请人送达; 3、将本案质证期限顺延至申请人收到证据副本后7个工作日。 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基本事实 1、证据提交情况 2025年6月25日庭审结束后,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新证据光盘(内容未向申请人披露)。 2、法院不当限制 贵院通知申请人: ⑴、仅能在法院内部电脑上观看证据内容,禁止复制; ⑵、需自行向被申请人代理人索取副本(见2025年7月9日电话录音,编号:书记员一次沟通)。 3、被申请人恶意阻却 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代理人(张律师,电话13875023288),对方明确拒绝提供副本(见2025年7月9日通话录音,编号:对方律师)。 4、法院拒绝履职 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承办法官及书记员书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开示证据,均遭口头拒绝(见2025年7月9日沟通记录)。 二、法律定性 被申请人与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违法点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68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本案证据未涉法定保密情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开示。 2、《证据规定》第10条 “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 当庭限制查阅且不提供复制件,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3、《证据规定》第94条 “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 当庭限制查阅且不提供复制件,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 4、《证据规定》第59条 “法院对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被申请人拒绝开示行为已构成“拒不说明理由”,法院应依法排除该证据。 四、程序正义救济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6条:“法院不得设置障碍限制当事人及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申请人严正要求: 贵院于 3日内 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据开示责令通知书》,强制其提供证据副本; 若被申请人仍拒绝,请贵院依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行使调查权,复制证据并送达申请人; 根据 《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将质证期限顺延至申请人收到副本后7个工作日。 法律后果警示 若贵院未支持本申请,申请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程序异议复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九)项,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 向检察机关申请 审判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 此致 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严X 日期:2025年7月10日 电话录音因涉及隐私,如有需要请联系我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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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7-17 11:00
帖内置顶 – – 2025-07-17 11:05
网友:
你好。原告常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某要求提供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内容的纸质复印件副本。现针对帖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1.拒绝提供证据副本问题。对于严某诉求,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转达,但原告代理人称光盘内容较多,大部分为物业服务记录照片,重新制作光盘比较复杂,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但严某不同意此项提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供证据副本,故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原告方提交。 2.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问题。因法院审判庭电脑无法插入外部移动储存介质,故无法由严某用U盘进行复制,并非恶意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已告知严某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严某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记录,由书记员对其质证意见进行记录。 3.未责令提交方履行开示义务问题。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已依法通知严某进行质证,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向严某出示,由严某自行查看,原告亦表明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原告已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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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7-11 12:13
法治的倒退,平民的悲哀
当法官成为了不良物业的帮凶和打手之后,阳光下的司法公正,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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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7-11 15:32
江南大侠:法治的倒退,平民的悲哀原告告我,法院都不给我提供原告的证据。那起诉我完全不用我去开庭,答辩啊,原告直接和法院解决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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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07-17 11:00
网友:
你好。原告常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严某要求提供原告补充提交的光盘内容的纸质复印件副本。现针对帖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复。 1.拒绝提供证据副本问题。对于严某诉求,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转达,但原告代理人称光盘内容较多,大部分为物业服务记录照片,重新制作光盘比较复杂,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但严某不同意此项提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原告必须向被告提供证据副本,故法院无法强制要求原告方提交。 2.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问题。因法院审判庭电脑无法插入外部移动储存介质,故无法由严某用U盘进行复制,并非恶意限制当事人复制证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法院已告知严某可以提供场地及设备随时供严某查阅光盘内容,严某也可以用手机进行拍摄记录,由书记员对其质证意见进行记录。 3.未责令提交方履行开示义务问题。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已依法通知严某进行质证,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向严某出示,由严某自行查看,原告亦表明可以邀请严某前往物业公司查阅原件,原告已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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