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个问题咨询贵局,是不是职工年满55岁(女),必须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
必须补缴剩余未交费年限,才能终身享受这个职工医保? 患者是:重大疾病,马上就要55岁了,职工医保还欠17年的时间,一下子要拿出7万多元补缴。如果不补缴,改换成新农合,每月报销特药比例要少10%,药费又非常贵5000元左右一月。 请问贵局这个特殊情况,我们可以申请55岁以后,按每年缴费吗?不办理退休手续。(因为不知道患者还能活多少年) 像这样的患者情况能否特事特办呢?这个药真的是保命药,不吃人可能就几月没了。 盼回复 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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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4-17 15:05
图拉丁:按规矩来啊,不然谁都蹭医保了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807444哪里蹭了呢,这个又不是违规倒卖药品!社保为何退休了可以补满15年呢?医保想延续交就不可以?更何况是重大疾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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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04-17 16:01
国家对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规定,只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同时也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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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9-04-17 17:09
心路:还是问社保局吧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807485市人社局,职工医保窗口说可以,有文件规定。我妈是鼎城灵活就业医保,说只能一次性补缴,不可以逐年补缴,我就奇了怪了,一个统筹市。还有2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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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4-17 17:13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4/12/3/art_8683_70.html
关于保费补缴。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之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以本统筹区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费率为7%,补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补缴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补齐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一次性补齐费用的,根据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年限,由用人单位补缴单位应缴费用差额部分,其余费用由个人补缴。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大病互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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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9-04-17 19:30
是两个医保报销比例的差价5000元,还是说每个月药费需要5000元。如果是每个月药费5000元的话,两者报销比例相差也就几百块钱,不如就直接转成居民医保,再去跟社区或者村委申请个低保困难户之类的,好像还有额外的报销。我个人认为医保政策不应为了个例而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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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9-04-17 20:31
weilong265:是两个医保报销比例的差价5000元,还是说每个月药费需要5000元。如果是每个月药费5000元的话,两者报销比例相差也就几百块钱,不如就直接转成居民医保,再去跟社区或者村委申请个低保困难户之类的,好像还有额外的报销。我个人认为医保政策不应为...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4807532关于保费补缴。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之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以本统筹区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费率为7%,补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补缴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补齐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一次性补齐费用的,根据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年限,由用人单位补缴单位应缴费用差额部分,其余费用由个人补缴。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大病互助费。 查了文件政策,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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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9-04-18 14:43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23号)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含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以本统筹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补缴费率为7%,补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补缴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补齐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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