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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9-04-16 11:08扫一扫,手机看帖
             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诉至法院 不予立案
      我们家的住房20147月被强拆,201710月我们才知道我们家被强拆的房屋在红线图之外 ,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征地红线图撤销《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03 限期腾地决定书》。
       可是一审不予立案 ,二审也是不予立案,再审还是不予立。就是没有一家法院(包括常德市检察院)对房屋在征地红线图之外作出任何认定。
       我们不服这些不许我们说理的法院裁定,现依法公开《行政抗诉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上诉状》及《行政诉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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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4-16 11:27
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一)
行政抗诉申请书

:梅某某,女。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郭家铺村
       黄志胜,男。地址:武陵镇光明巷4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2011年6月17日作出《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 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下简称:腾地决定书),分别向鼎城区、常德市、湖南省法院起诉、上诉、再诉,三级裁定都不予立案审理。我们不服,特此向贵检察院申请依法监督(抗诉),请求贵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检查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事实经过
  1、2011年6月17日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作出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写明“你户宅基地已被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45号审批单批准征收”。
由于这份决定书的补偿标准过低和安置资格的不合理,我们不服鼎城区国土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才向常德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的回复没有支持我们的复议请求。
  当时我们明知补偿标准和安置资格的不合理,但苦于找不出补偿和安置不合理的依据,就没有在复议后向法院提出起诉。虽然不服却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2017年10月23日,鼎城区国土局向我们公开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国土第145号征地审批的征地红线图,(下简称:征地红线图),此时我们才知道我家的宅基地在征收红线范围之外,并没有被省政府批准征收,当我们有了征地红线图这一新证据,证明当年鼎城区国土局作出的《腾地决定书》是严重违法的,有了这一新的违法铁证后,于2018年1月及时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出起诉,起诉理由是:新证据证明了《腾地决定书》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32018年1月26 日,鼎城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理由是我们没有在鼎城区国土局作出《腾地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期。
  4、我们不服。又向常德市中院上诉,中院否定了一审不予立案的理由。裁定我们没有在收到市国土局《常国土复决字【2011】第29号政复议决定书》( 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15天内起诉至法院,所以不予立案审理。
  5、我们不服二审裁定,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2018湘行申584号行政裁定书》(下简称:省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其理由与二审法院相同。

抗诉理由
一、法院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省高院裁定认为我们没有在收到常德市国土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15内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我们认为该理由并不成立。原因如下:
1)本案不是当年行政复议的延续,虽然当年的行政复议现在的行政诉讼都是要求撤销《腾地决定书》,但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同。
2011年9月提出的行政复议是对《腾地决定书》补偿价格过低和安置资格不合理的诉求。复议时我们根本不知道宅基地在征收红线之外,(更)没有想到鼎城区国土局敢不依据征地红线图作出《腾地决定书》,擅自征收红线之外的宅基地。
2)本次行政诉讼,属于有了新证据后的诉讼行为。
直到鼎城区国土局向我们公开省政府批准征地红线图后,我们才知道我家宅基地在征地征收红线图之外,没有被省政府批准征收。
正是有了鼎城区国土局违法征收红线之外的宅基地这一新证据、新理由后,我们于2018年1月及时起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理应立案审理。
3)三个法院都没有对我们提出的新证据(征地红线图)作出任何认定,甚至故意回避,属于法院违法。    
4)法院混淆概念
  《限期腾地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批准征地红线图》是三个有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法院故意将其内容混为一谈。
二、湖南省高院违法认定,不依据事实,毫无逻辑可言
   省裁定书《2018湘行申584号》第三页第一段写到:“再审申请人以不知道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内容为由,否认知道限期腾地决定的内容,其理由无逻辑,不能”。
   1、我们从来没有否认知道限期腾地决定的内容,不知道法院凭
什么认定我们“否认知道限期腾地决定的内容”?
2、我们也没有“以不知道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内容为由,
否认知道限期腾地决定的内容”,不知道法院为什么凭空揣测出以上毫无事实依据的谬论?
3、我们重申:
2011年《腾地决定书》以白纸黑字的文字方式,告诉我们“我家宅基地已被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17年10月23日鼎城区国土局向我们公开的省政府批准征地红线图又证明我们家的宅基地没有被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依据征地红线图这一新证据,我们依法向法院起诉撤销《腾地决定书》合情、合理、合法

2011年的行政复议本次行政诉讼依据的事实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三、法院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们家的宅基地在省政府【2010】第145号征地审批征收红线之外,鼎城区国土局却把我们的房屋强制拆除了,而且还在《腾地决定书》中以白纸黑字的文字欺骗我们“你户位于鼎城区武陵镇郭家铺村5组的宅基地已被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45号审批单批准征收”。
  现在我们知道事实真相了,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立案审理。
  请问,征地红线之外的宅基地被违法征收,我们仅仅只是起诉要求撤销《腾地决定书》--撤销没有依法批准就擅自违法作出的《腾地决定书》,法院都不予立案,我们应该找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此致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7日 黄志胜
我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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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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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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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9-04-16 11:55
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一)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某某,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郭家铺村。
再审申请人(一原审告、二审上诉人):黄志胜,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郭家铺村
再审申请人梅某某、黄志胜因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屋,征收没有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宅基地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并指定常德市中院或鼎城区法院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所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显然不适用本案。故梅梅某某、黄志胜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我们认为本案是因为宅基地没有被省政府批准征收而强制拆房腾宅基地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71023日之前,鼎城区国土局一直欺骗我们说宅基地已被省政府批准征收,鼎城区国土局及上级部门隐瞒了我们宅基地没有被省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内容真相,在对我们隐瞒了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的前提下,对我们做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03号)。
此前(指20171023日之前),我们只知道要我们拆房腾宅基地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03号),常德市中院的裁定书认为我们知道本案行政行为内容,显然是把这份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为本案的行政行为内容。
县政府无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常鼎政(2010)第01号公告也说本案征地范围“详见(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及依据红线图开挖的边沟”。所以腾地决定书必须根据征地红线图批准的范围依法作出。
裁定认为我们知道本案的行政行为内容限期腾地决定书,既不考虑该腾地决定书与省政府批准征地红线图相互矛盾的事实,也不考虑在20171023日之前一直对我们隐瞒省政府批准征地红线图的实际情况。
这实际上是裁定仅凭限期腾地决定书就可以单独征收土地,也是裁定区政府有权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宅基地,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综上,本案行政行为内容是省人民政府没有批准征收我们的宅基地,而该行政内容我们在20171023日之前并不知道,所以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
二、原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
裁定认为“梅某某、黄志胜上诉称,其直到20171023日才知道该不动产(房屋)不在征收收红线范围内,此前常德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公开或向其提供地红线图,因此并非因自身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但上述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非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
但我们提供的常国土复决字[201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限期腾地决定书都白纸黑字欺骗我们“宅基地已被省政府批准征收”,我们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也标明了鼎城区国土局公开的日期为20171023日,且被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表明,我们的宅基地并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红线图也和腾地决定书的内容相矛盾,也和常国土复决字[201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矛盾。这已经能够证明我们是被欺骗:宅基地已被批准征收,才没有在20171023日之前提起诉讼的。因此本案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的规定。
综上所述理由(2018)湘07行终17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并指定常德市中院或鼎城区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黄志胜 梅某某
                                                       20180828
附:1、一审、二审裁定书
2、省政府批准征收红线图(证明申请人宅基地在红线外及20171023日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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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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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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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6 13:43
不懂这些,看看。
weilong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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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9-04-16 17:40
一事不二诉,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我觉得你这种情况可以违法行政为由提起赔偿诉讼,重审这条路看似难得走通,还是请个律师帮你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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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4-16 20:34
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 (一)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1、梅某某,女,1980年5月3日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2、 黄志胜,男,1971年2月20日生 汉族,住址,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
       2、同意上诉人要求撤销鼎城区国土局(2011)第03号决定书的立案申请。
上诉理由:
       1、虽然国土局03号决定书是2011年对房屋不动产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我们直到2017年10月23日才知道该不动产(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此前鼎城区国土局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公开)本应该主动向我们提供(或公开)的征地红线图。
       2、该行政诉讼状本来已于2018年1月10日由原告之一吴先权向鼎城区法院提交。2018年1月23日田法官告知原原告之一吴先权整改原来行政诉讼状,吴先权退出诉讼,改由黄志胜为第二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想到鼎城区法院2018年1月26日再次告诉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综上理由:    上诉人认为该案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情况。原(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且其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15】9号,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提出上诉,望判如请。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志胜 梅某某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T:14:40

附:(1)鼎城法院裁定书二份
       (2)二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二人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行政诉讼书
申请人一:梅某某,女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申请人二:黄志胜,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 住湖南省鼎城区郭家铺村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肖仁华(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之腾地决定,特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限期腾地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该决定书称:你户房屋在此次腾地范围之内,而2017年10月23日鼎城区国土局向原告公开的征地红线图(七年后公开)证明原告宅基地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鉴于新证据证明该决定书(鼎国土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下同)所依据的宅基地被征收的事实并不存在,且该决定书是针对房屋不动产做出的行政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常鼎国土资腾字【2011】第0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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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4-17 12:20
红线图之外的房屋被强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