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邓兴平,性别:男,年龄:55岁,病残无业,住址:常德市石门县子良乡罗坪垭村 被控告人:周运桃 常德市石门县子良乡罗坪垭村人 邓兴平(男55岁,身份证号:)、雷桂芬(女53岁,身份证号:),石门县子良乡罗坪垭村人。于2019年1月3日16时许,被同村恶霸周运桃持凶器闯入家中将我夫妻二人打伤,现在石门县中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邓兴平头皮、眼睑多处撕裂伤(缝7针),颧骨骨折,右眼眼眶骨折,雷桂芬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受到撞击,目前神志都不太清醒。1月8日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附后)。并于当日递交子良乡派出所。 2019年1月25日,应子良乡派出所要求进行调解,周运桃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调解不成功。派出所向警官告诉我们,他们会开始走程序,上报至县公安局,但是直到今天,派出所依旧未进行上报,我们打电话到派出所,他们只是告诉我们不要急,他们会上报的,但一直也不给出具体的时间。从案件发生之日至今已经有31天了,但是凶手依旧逍遥法外,天理何在?法律尊严何在?!!!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将行凶者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多年前应周运桃请求,受害人与其交换了山林(经查证该山林为受害人所有),时隔多年周运桃看到这边的山林肥沃,又要反悔,受害人不同意,1月3日,受害人砍树回家,周运桃手持一把利锯闯入家中将二人打伤。事后我方报110处理,并应子良乡派出所要求自行进行诊疗,现已经花费一万多元,并咨询医生告知我需要长期进行疗养,医疗费用不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送:常德市公安局 石门县公安局 控告人:邓兴平 2019年2月2日 |
|
1楼#
发布于:2019-02-11 08:48
帖内置顶 – 石门县县长热线 – 2019-02-19 08:45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02月11日 |
|
2楼#
发布于:2019-02-02 13:10
司法鉴定书: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157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178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193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205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216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49084229 ![]() |
|
6楼#
发布于:2019-02-11 08:48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02月11日 |
|
7楼#
发布于:2019-02-20 15:46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第二次问石门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何时能被依法刑拘!!!”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交办石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案情的基本情况:2019年1月3日,石门县子良镇罗坪垭村1组村民邓*娟向子良派出所报警称:其父邓*平、母亲雷*芬与别人发生纠纷,被人打伤。接到报警以后,该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系邓*平、雷*芬因山林变换问题与邻居向*玉发生争吵并争抢树枝,后向*玉的丈夫周*桃拿着锯子赶到现场,手持锯子对邓*平、雷*芬进行殴打,致邓*平、雷*芬两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邓*平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受案、立案情况:该局子良派出所接到报警以后,于2019年1月4日受案,并告知了报案人邓*娟(邓*平、雷*芬的女儿)。2019年1月4日,子良派出所向受害人家属出具了伤情鉴定聘请书,2019年1月10日,派出所将鉴定意见告知了案件的当事双方。 案件发生后,子良派出所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嫌疑人周*桃进行多次询问,周否认自己殴打了邓*平、雷*芬。因案发现场并无其他证人,而受害人邓*平对自己是如何受伤的表述不明确,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妥善处理好因纠纷引起的这起轻伤案件,子良派出所根据初查情况,于2019年1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赔偿问题调解未达成协议。对此,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18日决定对邓*平被伤害案立案侦查。 目前,邓*平被伤害一案已进入法定程序办理,不存在派出所拖延办理的情况,至于对周*桃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将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公安机关一定会依法按程序办理。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2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