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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汉寿县环境保护局对汉寿县文明牲猪交易中心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改【2017】56号,内容如下:
 图片:汉寿环保整改决定书_页面_1.jpg   图片:汉寿环保整改决定书_页面_2.jpg   2018年3月23日汉寿县环境保护局对汉寿县文明牲猪交易中心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罚【2018】01号,内容如下: 图片:汉寿处罚决定书_页面_1.jpg   图片:汉寿处罚决定书_页面_2.jpg   “罚款(大写):壹佰贰拾陆元”,我相信多说无益,有了该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寿县文明牲猪交易中心又可以大胆的继续经营了。 | |
| 5楼#发布于:2018-03-28 10:4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都可以对当事方采取拘留的方式予以惩处,“罚款(大写):壹佰贰拾陆元”……?????				 | |
| 6楼#发布于:2018-03-30 17:00 
					 如此的处罚是不是后面存在什么秘密,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此的处罚方式肯定与政府的环保要求背道而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