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保利物业不作为
本人是保利中央公园一期的业主,本月26日上午十点将车辆停在G248的车位上,晚上六点去散步就发现车子的左反光镜被损毁,看样子是人为折断,当时及时联系了管家,还拍了视频,管家一句话就打发了“那里没有监控”,再找就是更无耻的回答“只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及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并非车辆保管关系”,太可笑了!甚至还要我找交警处理,这就是堂堂央企管理人的素质! 后来,我找了物业大厅投诉,又找到物业经理寻求解决方案,结果更气人,说是查了监控,周边没有发现可疑车辆,甚至说是基本没人会经过,话里话外说是我自己损毁的,简直滑天下之大稽。还一再推卸责任,那我们当初出最高的加购买的车位,车辆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有什么意义?难道物业的职责就是只管收钱?当初之所以选择是看中的央企品牌,走进物业墙上也是宣传的红色基业,习总主席常说”江山就是人们“,我想请问保利物业你们是不是做到了“人民的利益至上”,还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宣传栏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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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5-09-08 15:49
帖内置顶 – – 2025-09-08 15:5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经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结合市民陈述,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下:市民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后视镜疑似被他人损坏,但因该车位处于视频监控盲区,无法找到侵权人。后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承诺补偿市民主张损失金额的60%,但未能达成一致。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和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卫生维护、秩序维护等服务。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件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及时检查、维修以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公共区域正常停车秩序。经调查,暂未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及时检修该处监控设备的情形,该处地点在小区配置之初即为监控盲区。但小区原始配置原因是否完全属于免责事由,需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判断。经查阅官方网站的类似释法案例,有物业服务企业免责和承担20%、50%补充责任的不同案例,无一例外的是,补充责任不可能包含全部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对业主补偿60%的方案,综上属于较为合理的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此方案继续有效,建议市民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处理。若不认可此方案,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侵权纠纷,或至柳叶湖社区、七里桥街道现场进行协调。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市民反馈物业工作人员沟通态度问题,我们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督导其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为造成业主误解表示歉意。 柳叶湖热线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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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08-29 07:47
有一说一,物业确实不负责停车保管,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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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08-29 08:46
你们业主可以联合起来把这不作为的物业赶走,仗着是央企,在常德作威作福,就是不作为!甚至听到保利发展的人放话:我们领导来了,你们某级别的领导都得来见,要想把我们的物业挤走,怕是门儿都没有。
这是原话,只差没录音证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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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08-29 08:49
这个问题我也是查过相关案例才知道,物业不是啥都管,自己的财产还是要自己保管好,不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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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08-29 09:10
十里平湖霜满天:有一说一,物业确实不负责停车保管,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20如果车辆是停在物业服务的范围(比如说地下出库),出事之后物业不能提供监控的,物业管理是存在瑕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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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5-08-29 10:00
车子就是停在地下车库的车位上的,每年还收取600元的管理费,既然收了管理费,那为什么不监管,只收钱不办事的霸王条款没有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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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08-29 10:07
我.自由人:如果车辆是停在物业服务的范围(比如说地下出库),出事之后物业不能提供监控的,物业管理是存在瑕疵的。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38等这位大兄弟自已的车,停在地下停车场,被损坏了,再看他怎么说吧。尤其是自已买的车位,每个月还交车位服务费的时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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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08-29 12:33
确实,往往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都可以置身事外,这种潜规则,不合理的现象都不吱声就会变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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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5-08-29 17:21
蓝色海岸:既然这样,业主可以选择不要物业的这项车库服务不?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74不可以,物业服务本身就是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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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08-30 09:25
蓝色海岸:既然这样,业主可以选择不要物业的这项车库服务不?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74地库的照明,消防,卫生打扫,新风系统等都是要花钱的,这些钱必须硬性分摊给所有车位使用者(临停也要收费),没得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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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5-08-30 09:26
十里平湖霜满天:有一说一,物业确实不负责停车保管,但有协助调查的义务。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20就问,地库装摄像头的意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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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5-09-01 11:04
市民小二:就问,地库装摄像头的意义是??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527协助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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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5-09-02 09:44
xiaobin4333:协助调查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579聋子的耳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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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25-09-02 10:02
我要投诉:确实,往往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都可以置身事外,这种潜规则,不合理的现象都不吱声就会变成规则!http://175.6.36.125/bbs-read-jump?pid=5093476今天的置身事外,明天就是当事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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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5-09-08 15:4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经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结合市民陈述,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下:市民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后视镜疑似被他人损坏,但因该车位处于视频监控盲区,无法找到侵权人。后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承诺补偿市民主张损失金额的60%,但未能达成一致。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和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卫生维护、秩序维护等服务。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件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及时检查、维修以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公共区域正常停车秩序。经调查,暂未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未及时检修该处监控设备的情形,该处地点在小区配置之初即为监控盲区。但小区原始配置原因是否完全属于免责事由,需要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判断。经查阅官方网站的类似释法案例,有物业服务企业免责和承担20%、50%补充责任的不同案例,无一例外的是,补充责任不可能包含全部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客户关系对业主补偿60%的方案,综上属于较为合理的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承诺此方案继续有效,建议市民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处理。若不认可此方案,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侵权纠纷,或至柳叶湖社区、七里桥街道现场进行协调。 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 市民反馈物业工作人员沟通态度问题,我们已将相关情况通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督导其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为造成业主误解表示歉意。 柳叶湖热线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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